近年来,随着相关执法律例的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严禁自带酒水、谢绝外带食物等餐厅霸王条款泛起情形有所改善。然而,仍有部门高等餐厅借着私人环境、一对一服务,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另有部门餐厅要求必点招牌菜、设置网红景观位最低消费等收费名目,变相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4月12日《工人日报》)
餐饮最低消费没了老套路,又来了新套路。一些餐饮商家对“最低消费式”营销逻辑怀有执念,坚信这能为他们带来更多营业额,因而掉臂羁系部门的禁令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变着名堂设置最低消费门槛。然则,无论商家若何操作,其设置最低消费的本质没有变,“新马甲”裹不住“侵权味”,也规避不了商家的侵权责任和执法风险。
餐饮行业属于市场调治价的局限,商家有自主订价权,但商家自主订价也不能任性,不能突破执法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底线。商家针对一些存有显著差异的服务适度实行差异化收费,本无可厚非,但若是没有做到明码标价,没有提前见告消费者,就涉嫌侵略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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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餐厅的网红景观位和其他座位在服务方面没有显著区别,一些餐厅的包间也只是环境更私密些,消费者所享受到的协助取餐等一对一服务并非独享服务。餐厅针对网红景观位等设置最低消费门槛,或者以要求消费者必点价钱昂贵的招牌菜的方式间接设置最低消费门槛,都侵略了消费者的价钱合理、计量准确、生意自愿等公正生意权力。
餐饮最低消费广为诟病,也早已被相关部门依法定性,并纳入了羁系局限。商务部2014年制订的《餐饮业谋划治理设施(试行)》第十二条划定:阻止餐饮谋划者设置最低消费。近年来,一些餐饮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万变不离其宗,其形式的转变并不能改变其内在的违规违法属性。
需要强调的是,向餐饮最低消费说“不”,还具有反食物虚耗的起劲意义。《反食物虚耗法》第七条划定:餐饮服务谋划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一些地方律例也对此做出调整,好比《北京市反食物虚耗划定》就明确划定:餐饮服务谋划者应当昭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尺度,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商家变着名堂设置最低消费门槛,发生变相激励诱导食物虚耗的客观效果,与反食物虚耗的执法要求和文明要求相悖。
对于餐饮领域最低消费新名目,消费者应增强执法意识,实时拒绝,并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协投诉或向市场羁系部门举报等方式起劲维权。商务、市场羁系等部门以及消协、餐饮行业协会等单元则应增强对餐饮最低消费“创新名目”的关注和监视,通过投诉举报渠道普遍网络餐饮商家的问题线索,以约谈、指导完善营销规则、立案查处、曝光问题、宣布消费警示、诚信惩戒等方式,倒逼督促餐饮商家增强自律意识,恪遵执法底线,规范营销行为,拆除或明或暗的最低消费门槛,为消费者营造加倍诚信、透明、公正、合理的消费环境。(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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